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92號
PCDM,105,聲,992,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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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松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松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松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4 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二、經查,受刑人高松杰前於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1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9 月,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71 號駁 回上訴確定;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331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 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3 年7 月14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12月13日,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 為105 年11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4 日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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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