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79號
PCDM,105,聲,979,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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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信才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信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先後以102 年度訴字第744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 380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400 號判決(下分別稱第1 、2 、3 案)各處有期徒刑1 年,其中第1 、3 案經被告上訴後 ,各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確定, 第2 案則於原審確定,前開第1 、3 案,另經本院以104 年 度聲字第683 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與 第2 案接續執行,而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開始執行,因受 刑人於105 年3 月4 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2 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後,其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1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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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