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旻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
第602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貳柒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旻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6027 號予以簽結。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 0.327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著有規定。另違禁物 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 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張旻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6027號予以簽結, 有該偵查卷宗附卷可稽。而扣案白色結晶1 包經鑑驗後,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3280公克, 因鑑驗用罄0.0003公克,驗餘淨重0.3277公克),有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 訛。從而,聲請人對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 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