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37號
PCDM,105,聲,937,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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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虹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 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 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 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 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 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 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 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82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49 號、91年度台非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 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604 、658 號 審理,於104 年12月24日判決,並於105 年1 月25日確定。 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㈡、再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已確定在案,此有 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 號1 所示之公共危險案件有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之單一宣 告,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 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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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併│有期徒刑3 月,如│
│ │科罰金新臺幣30,0│易科罰金,以新臺│
│ │00元,有期徒刑如│幣1,000 元折算壹│
│ │易科罰金,罰金如│日 │
│ │易服勞役,均以新│ │
│ │臺幣1,000 元折算│ │
│ │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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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 年2 月23日凌│101 年6 月30日至│
│ │晨4 時許起至同日│101 年7 月1 日止│
│ │凌晨4 時26分許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2 年度偵│
│ │字第5066號 │字第2444、13322 │
│ │ │、14089 號、103 │
│ │ │年度偵字第763 、│
│ │ │9130、9131、9132│
│ │ │、9133、14080 號│
│ │ │、103 年度少連偵│
│ │ │字第12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 號 │103 年度交簡字第│103 年度易字第 │
│ 實 │ │1050號 │604 號、第658 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3 年6 月10日 │104 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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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
│ 判 │案 號 │103 年度交簡字第│103 年度易字第 │
│ 決 │ │1050號 │604 號、第658 號│
│ ├────┼────────┼────────┤
│ │確定日期│103 年7 月10日 │105 年1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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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於104 年12月10日│ │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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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