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66號
PCDM,105,聲,866,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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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天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
度執聲沒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第28781號被告劉天導所涉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民國104年12月12日期 滿。本案扣案之物(102年度白保字第2429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倘供犯罪所用之物、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並非被告所有,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收。又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 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醫師法第28條規定中所謂「其所使用 之藥械沒收之」,並未如刑法第200 條、第205 條、第209 條、第219 條、第265 條、第266 條第2 項之「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規定,則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即醫師法第28條前段所謂「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 予沒收,此有司法院廳刑一字第13079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 果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於102 年11月27日以102 年度偵字 第28781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 年,嗣檢察官依 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 年12月13 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6405 號為駁回處分確定,而於10 4 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且緩起訴期滿前亦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 ,且係供其違反醫師法第28條所使用之藥品器械或供其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經證人方菊蕊、柯珮雯



黃斐珊、謝國雄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新北檢102 年度他字 第2946號卷第58至59頁、第15至16頁;102 年度偵字第2878 1 號卷第5 至6 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新北衛 生局)102 年10月8 日北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檢附 102 年9 月27日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照片檔光碟各1 份、 現場蒐證照片24張、新北衛生局102 年6 月4 日北衛醫字第 0000000000號暨所附102 年5 月24日、23日現場稽查工作日 誌表各1 份、現場蒐證照片13張、新北檢搜索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見新北檢102 年度他字第5267號 卷第1 至13頁、102 年度他字第2946號卷第1 至6 頁、第32 至33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醫師法第28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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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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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已使用針炙針10盒及未使│26盒│
│ │用針炙針16盒(102 深保│ │
│ │11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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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艾草條(102 深保111 號│1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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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拋棄式七星針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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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病歷資料-1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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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病歷資料-2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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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病歷資料-3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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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病歷資料-4 │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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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藥品(藥品50罐) │5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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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藥品(藥品50罐) │5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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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藥品(藥品61罐) │6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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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文件資料-1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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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文件資料-2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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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文件資料-3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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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槐花膏(102深保111號)│5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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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