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怡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
度執聲沒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寵物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怡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以10 4 年度偵字第20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 並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5日期滿。扣案有「CHANEL」商標圖 樣之仿冒寵物衣服1 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98條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2 月16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2036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執行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揭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 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寵物衣服1 件,為被告所有之 侵害商標權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在卷(見偵 查卷第3 頁反面、第30頁及反面),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 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悔過書各1 份、電腦網站列印資料2 張 、扣案物品照片3 張等在卷可佐。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扣 案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仿冒寵物衣服1 件,自應予沒收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