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00號
PCDM,105,聲,1200,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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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606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0 60號被告謝明貴妨害自由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 年 ,並已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期滿,扣案物(104 年度紅保 字第1216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之磚頭1 個,固屬被告所為恐嚇 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核與告訴人高沐村之證 述相符。惟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俱未供承扣案之磚頭為其所 有;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04 年1 月12日扣押筆錄 就受執行人即被告之身分亦記載為「扣押物持有人」,而非 「扣押物所有人」;再扣案之磚頭非屬違禁物、專科沒收之 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依卷內證據既不足以認定扣案磚頭1 個係被告所有,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磚頭,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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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