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02號
PCDM,105,聲,1102,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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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強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強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強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5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江強步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聲字第3056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3 年5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 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 各1 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 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3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1 日 ,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06 年5 月2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 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 ,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 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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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