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96號
PCDM,105,聲,1096,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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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泰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泰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蘇泰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最 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合計刑期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 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於①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 簡字第5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9年7 月29日確定 。另於②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99年度簡字第1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9年11月11 日確定。再於③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0 年7 月26日確定。上揭①至③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已執行完畢10月)。又於④100 年間,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於100 年8 月19日確定。復於⑤100 年間,因持有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 322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 上字第505 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4 年2 月13日確定。上揭 ④至⑤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046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另於⑥103 年間,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919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於103 年8 月12日確定,而與上開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1 年10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2月27 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105 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05 年10月17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 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 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



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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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