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560號
PCDM,105,簡,560,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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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洪仁份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33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至5 行之「新北 市○○區○○街00巷0 號居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 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住所作為賭博 場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行之「許詩凡」應更正為 「許詩竼」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綽號「毛蟹」之戴邦 政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 被告自民國104 年5 月初某日起至104 年5 月12日為警查獲 時止,反覆密接提供賭博場所以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 並利用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取利益,顯見被告主觀上 具有同一營利之意圖甚明,是被告上開賭博、提供賭博場所 ,並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均分別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 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足認皆係接續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 之獨立犯罪型態之「接續犯」,同為包括一罪,應僅分別成 立一罪。再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 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其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藏身住宅區,吸收投注而經營賭博 ,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實屬可議, 兼衡其並無前科之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經營期間、經營規模,上下游關係 及經查獲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 博罪嫌,惟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規定之賭博罪,除須有賭 博行為外,尚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為 者,始足當之。經查,本件被告係在其住所為賭博行為,欲



進入上開處所需先以電話聯絡,並於社區大廳換證後始得進 入,自難認被告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行 為而涉犯賭博之犯行,是聲請書引用此部分法條容有誤會, 惟因聲請書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3175號
被 告 甲○○○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綽號「毛蟹」的戴邦政(另簽分偵辦)共同意圖 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犯意聯絡,自 民國104 年5月初某日起至同年5月12日21時40分許止,以甲 ○○○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居所作為公眾得出 入之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及臺灣今彩539 簽賭中繼站 ,並由甲○○○在該處負責替戴邦政收牌及投注金與代為發 放彩金,而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至該處簽注賭博財物,其賭 博方法:香港六合彩係自49個號碼中簽選號碼,共分為「二 星」、「三星」、「四星」3種簽賭方式,每1支簽注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7元,經核對香港六合彩之當期開獎號碼,



當號碼相同時即簽中,贏得戴邦政賠付之彩金,「二星」每 支賠付5,700元彩金,「三星」每支賠付57,000元彩金,「 四星」每支賠付70萬元彩金,賭客若未簽中,簽注金全歸戴 邦政贏得。而今彩539係自39個號碼中圈選號碼,亦分為「 二星」、「三星」、「四星」3種簽賭方式,每1支簽注金額 亦為為77元,經核對臺灣今彩539 之當期開獎號碼,當號碼 相同時即簽中,而贏得戴邦政賠付之彩金,「二星」每支賠 付5,300 元彩金,「三星」每支賠付56,000元彩金,「四星 」賠付75萬元彩金,賭客若未簽中,簽注金全歸戴邦政贏得 ,每期營業額約2萬元。嗣因甲○○○與賭客洪啟榮於5月12 日21時40分許因簽注之號碼中獎與否發生糾紛,復經洪啟榮 向員警檢舉並提供簽注單1紙為證,而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無訛 ,核與證人洪啟榮、許詩凡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簽注單影本1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 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與戴邦政,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各該期香港六合 彩、台灣今彩539 開獎前之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 客對賭,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 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且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三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許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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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