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75號
PCDM,105,易,275,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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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33346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林清輝與告訴人李蓮對為 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104 年7 月25日晚間發生爭執, 林清輝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次日(26日)8 時許,將李蓮 對所有及管領之衣物共約50件,取至其新北市○○區○○街 ○段000 巷0 號旁之空地放火焚燒而毀損之,致生損害於李 蓮對,因認被告林清輝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 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李蓮對已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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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