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374號
PCDM,104,易,1374,2016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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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孟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蔡孟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訊問 後,以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疑 重大,且其前有多次詐欺之前科素行,本件並有彭筱雯、羅 淑燕、陳杏美等被害人指訴明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並 於105 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 年3 月9 日訊問被告後 ,認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而本案雖於105 年 1 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105 年3 月2 日宣判,惟本件尚未 確定,為確保後續上訴審理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並審酌被 告對於個人、社會法益之侵害,以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 限制,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 則,尚不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 ,爰諭知應自105 年3 月1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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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