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096號
PCDM,104,易,1096,2016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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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096號
                        第1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其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易字第1096號
、10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 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 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096號、第1097號刑事判決已於 民國104 年12月4 日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 其甫,有本院刑事判決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雖於 104 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其不服判決提 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 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 105 年2 月18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業於 105 年2 月25日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送達上訴人,亦有本 院刑事裁定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故該裁定已於105 年2 月2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迄未向本院補正具體之 上訴理由書狀,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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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