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4號
PCDM,104,交重附民,4,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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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加助
      黃梅芸
      黃朝聖
      潘秋英
      莊瑞華
      莊善凱
      莊瑞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温萬宏
      温榮億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訴字第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温萬宏温榮億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黃加 助、黃梅芸黃朝聖潘秋英莊瑞華莊善凱莊瑞雲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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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