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4年度,202號
PCDM,104,交簡附民,202,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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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洪拔 
被   告 江宏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514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江宏偉因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5146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洪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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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