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5號
CHDV,105,補,75,2016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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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雄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262,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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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