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3號
CHDV,105,補,123,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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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卓煒傑
原   告 卓誠
原   告 陳良瑜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之訴聲明請求「本院102年度
司執莊字第4891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所製作強
制執行分配表(更正表八)應暫停分配,待同案…土地拍賣所得
金額合併分配,重新製作分配表」,查上開分配表執行清償拍賣
所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8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90,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5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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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