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卓煒傑
原 告 卓誠
原 告 陳良瑜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之訴聲明請求「本院102年度
司執莊字第4891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所製作強
制執行分配表(更正表八)應暫停分配,待同案…土地拍賣所得
金額合併分配,重新製作分配表」,查上開分配表執行清償拍賣
所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8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90,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5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