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解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9號
CHDV,105,補,119,201603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陳麗玲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金豊佛苑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紀明東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開福律師
      莊婷聿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