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莊孝盛(即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
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民國104年12月20日修訂之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 金會之董事長,因該機構於民國104年12月20日召開第1屆第 12次董事會,修訂捐助章程第5、6、8、13、23條之條文內 容,為此爰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經第1屆第12 次董事會於104年12月20日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並經主 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105年1月20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 函同意辦理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衛生福利部函文、董 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 之捐助章程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10 4年12月20日修訂之財團法人基督教瑪喜樂社會福利基金會 捐助章程(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名稱漏載「基 」字,應予更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