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5年度,11號
CHDV,105,婚,11,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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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1號
原   告 謝武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佛娥(ELVI SOLINA)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上被告彭佛娥(ELVI SOLINA)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起訴狀之印尼文譯本。
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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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