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曾素真
上列聲請人曾素真因與相對人黃寶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
素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
日,以利本院作業。(票號:WG0000000、WG0000000)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寶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