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20號
CHDV,105,司票,220,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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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悠尼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阿祿
上列聲請人悠尼克興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柯泰良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悠尼克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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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尼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