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20號聲 請 人 悠尼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阿祿上列聲請人悠尼克興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柯泰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悠尼克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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