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清水
代 理 人 黃淑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傑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傑銘間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受請求之金融機 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 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 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 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 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請法院准予裁 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法律所定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表決結果、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表決結果為證,堪 信如附件所示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協商 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依首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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