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7號
CHDV,105,司拍,47,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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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 對 人 陳必忠即陳明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志豪即陳明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俊鴻即陳明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陳必忠即陳明滄之繼承人等三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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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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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