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相 對 人 陳必忠即陳明滄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志豪即陳明滄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俊鴻即陳明滄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陳必忠即陳明滄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__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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