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2號
CHDV,105,司拍,42,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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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成
非訟代理人 夏宗漢
上列聲請人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柯明照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於10日內提出業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曾通知原土地所有
權人柯進財或現所有權人柯明照債權讓與之情事之證明文件,若
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者,應檢附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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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