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 請 人 潘禹欣上列聲請人潘禹欣因與相對人莊益修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潘禹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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