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號
CHDV,105,司拍,4,2016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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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潘禹欣
上列聲請人潘禹欣因與相對人莊益修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潘禹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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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