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 請 人 吳怡臻聲 請 人 詹芳美聲 請 人 劉蘇玉里聲 請 人 王玉泉聲 請 人 王勤豪前列吳怡臻、詹芳美、劉蘇玉里、王玉泉、王勤豪共同前列吳怡臻、詹芳美、劉蘇玉里、王玉泉、王勤豪共同非訟代理人 劉珂均上列聲請人吳怡臻等五人因與相對人王韻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怡臻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彰化縣溪州鄉○○段00地號第一類地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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