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34號
CHDV,105,司拍,34,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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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吳怡臻
聲 請 人 詹芳美
聲 請 人 劉蘇玉里
聲 請 人 王玉泉
聲 請 人 王勤豪
前列吳怡臻詹芳美劉蘇玉里王玉泉王勤豪共同
前列吳怡臻詹芳美劉蘇玉里王玉泉王勤豪共同
非訟代理人 劉珂均
上列聲請人吳怡臻等五人因與相對人王韻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吳怡臻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彰化縣溪州鄉○○段00地號第一類地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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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