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 訴 人 宜家企業社即王如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姿岑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姿岑律師
被上訴人 黃萬得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