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7年度,142號
CHDV,87,簡上,142,200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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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 訴 人 宜家企業社即王如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姿岑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姿岑律師
  被上訴人  黃萬得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秋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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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