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英斌
上列聲請人陳英斌因與相對人吳志勳即吳添丁之繼承人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英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基於借款或票據關係而聲請拍賣抵押物?若依照借款
關係,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若主張票據關係
,請具狀釋明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債務人吳添丁提示付款而
不獲付款,並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