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3號
CHDV,105,司拍,13,20160303,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英斌
上列聲請人陳英斌因與相對人吳志勳即吳添丁之繼承人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英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基於借款或票據關係而聲請拍賣抵押物?若依照借款
  關係,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若主張票據關係
  ,請具狀釋明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債務人吳添丁提示付款而
  不獲付款,並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