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17號
CHDV,105,司促,2917,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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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
債 權 人 陳秋男
債 務 人 蔡孟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蔡繕同蔡通銘住址為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所在
  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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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