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債 權 人 蔡文典上列債權人蔡文典因與債務人吳丁貴美即丁文成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文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丁文成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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