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13號
CHDV,105,司促,2813,201603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債 權 人 廖國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宏彬東金燈飾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廖宏彬即東 金燈飾行設籍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