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06號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代 理 人 陳幸妹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吳金柱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借據所載債務人吳美麗僅為一般保證人,請求對其連帶給 付之依據為何,併提出釋明文件,抑或更正本件聲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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