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06號
CHDV,105,司促,2806,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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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0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代 理 人 陳幸妹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吳金柱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借據所載債務人吳美麗僅為一般保證人,請求對其連帶給
  付之依據為何,併提出釋明文件,抑或更正本件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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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