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9號
債 權 人 徐峻義
上列債權人徐峻義因與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徐峻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SSA0000000、AS0000000、AS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三件。另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尚難認
已合法提示,故應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
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
,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債務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負責
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
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
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
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三、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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