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
債 權 人 阮智文
上列債權人阮智文因與債務人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阮智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正博電機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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