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10號
CHDV,105,司促,2510,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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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許瑞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柒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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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