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99號
CHDV,105,司促,2399,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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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樂仁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宗
債 務 人 莊美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
  算之利息,及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已計算未清
  償之利息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壹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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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