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93號
CHDV,105,司促,2393,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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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何忠儒
債 務 人 善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建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伍佰零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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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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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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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2月25日   │326,503元       │105年2月25日     │CN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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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2月20日   │302,000元       │105年2月22日     │CN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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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