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粘云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粘云榛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92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粘云榛於民國103年7月
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2
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324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
前一日。緣相對人粘云榛於民國104年6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
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2月23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89元及費用236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35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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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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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粘云榛 428│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7644 │0000000000│02月24日起 │ │ │
│ │元 │6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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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粘云榛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3181│0000000000│02月24日起 │ │ │
│ │元 │97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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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粘云榛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47255 │0000000000│02月24日起 │ │點九九 │
│ │元 │2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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