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20號
CHDM,89,訴,20,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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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被   告 丙○○
        江銘栗 律師
  被   告 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七八、一一四七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伍年。所得之財物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壬○○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甲○○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褫奪公權伍年。所得之財物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辛○○原係台灣省立彰化醫院(現改隸行政院衛生署,坐落於彰化縣彰化市○○ 路○段一六0號,以下簡稱「彰化醫院」)醫師兼院長(八十九年七月六日經行 政院衛生署令免兼任院長,改派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醫師)。曾於八十四年間 因犯偽造文書案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甲○○係坐落彰 化縣彰化市○○路四八五巷一六三號「錦昌藥局」之負責人兼藥劑師。二人為使 甲○○取得彰化醫院釋出之處方箋,憑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以下簡稱「 健保局中區分局」)申領健保藥事費用給付,且使彰化醫院能處方箋釋出比例達 到百分之三之標準,俾符合當時台灣省政府衛生處為推行「醫藥分業」政策,所 列之考評績效標準,以提高績效,並兼使彰化醫院申領醫療費用健保給付之金額 增加,乃基於互利之動機,彼此勾串,出於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由甲○○持如附表所示之人之掛號證,至彰化醫院利用不知情之醫院 員工完成掛號手續,再由辛○○本人與該醫院醫師壬○○丙○○出於不實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利用其職務上實施診療之機會,連 續多次將不實之病況及就診情形登載於各該病患之病歷表上,並製作不實之全民 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詳後述)。再將該不實之處方箋逕交予甲○○本 人或利用不知情之病患交予甲○○甲○○遂依據該不實之處方箋將不實之調配 給藥事項,登載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藥歷檔,並連續多次據以向健保局中區分局詐



領藥事費用,而辛○○則連續多次利用該醫院不知情之員工,依據各該不實之就 診紀錄及處方箋,向健保局中區分局申領醫療費用。健保局中區分局經形式審核 檢附之相關文件,並信賴公立醫院院長、醫師、藥師之專業道德與紀律,不疑有 訛騙之情事,乃陷於錯誤,而各給付甲○○及彰化醫院各如附表所示之藥事費用 (甲○○部分)及醫療費用(彰化醫院部分),足以生損害於健保局中區分局核 給醫藥健保給付之正確性,並生損害於各該患者及彰化醫院之信譽。二、壬○○丙○○分係彰化醫院之主治醫師與婦產科主任,均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其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彰化醫院從事診療業務時,明知甲○○所提供 如附表所示患者,或未實際就診,或實際上並無各該疾患之事項,竟受院長辛○ ○不當之指示,礙於推辭,而與辛○○甲○○基於不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 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連續多次將不實之病況及就診情形登載於病歷表 及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健保局中 區分局核給醫藥健保給付之正確性,並生損害於各該患者及彰化醫院之信譽。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壬○○丙○○甲○○等四人均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被告辛 ○○、壬○○丙○○一致辯稱:渠等僅從事醫療業務,並未驗核前來就診病患 之真實身分,均係診治後,依病患之要求,始出具處方箋,並無與被告甲○○詐 領健保給付之故意云云。被告甲○○則以:伊並無詐領健保給付之意圖,雖曾有 患者未到診,但係屬慢性病患,依親屬之指述,即開立處方箋之情事,但係基於 便利患者著想,並無不法情事云云。
二、經查:附表所列之患者,或實際上未罹患如病歷表所載之疾病,或未曾請求釋出 處方箋,或未至彰化醫院就診,或未曾持處方箋至被告甲○○所經營之錦昌藥局 取藥,或所取之藥量少於被告甲○○申報表所載之數量(實際情況詳如附表所載 )等事實,已據各該病患即證人黃兆成林良穎陳森彬、戊○○、王李鳳、乙 ○○○、張顏呈雲、莊方評、顏柯梅枝、庚○○、李龍欽、己○○、周維璋、曾 沈鴛鴦、莊水鎮、黃麗美、羅美櫻、蔡張久美及病患黃彩鳳之媳婦許惠特及病患 陳吳翠娥之媳婦鄭淑珍等人證述在卷,並有病歷表、處方箋、藥歷檔、申報費用 電腦列印明細表等件扣案可憑。參之黃兆成等人於健保局中區分局派員訪談時及 調查站調查時係分別證述如下:「問:你曾否持醫師開立之處方箋至前述之錦昌 藥局拿藥?答:我未曾持醫師之處方箋到錦昌藥局拿過藥。問:你曾否至省立彰 化醫院就診,拿藥之情形為何?答:我在去年曾因車禍而多次到省立彰化醫院就 診,但我在省立彰化醫院就診時,都是在省立彰化醫院內的藥局拿藥。問:(提 示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錦昌藥局申報黃兆成健保給付明細影本資料乙份)前提示 內載你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在錦昌藥局拿藥二次,是否正確?答:(經檢視後 )不正確,我並沒有在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於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二次,也沒有持 醫師處方到錦昌藥局拿藥二次。問:你前述並未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於省立彰 化醫院就診二次,並未持醫師處方到錦昌藥局拿藥,何以錦昌藥局得以申報健保 給付?答:我有一次在省立彰化醫院就診時(看皮膚)在掛號處有一婦人向我表 示看病掛號拿藥可以為我拿藥,後來知道是錦昌藥局白藥師(姓名不清楚),我



當時因工作忙看診後就先離開,交由該白姓藥師處理,後來白藥師交給我二瓶藥 膏(擦皮膚用),我並在事後於錦昌藥局取回健保卡,我在取回健保卡時發現健 保卡上蓋有就診二次之紀錄,我當時向白藥師表示,為何如此,為什麼一次要蓋 二格,她說二瓶藥膏,所以蓋二格,我因工作忙則沒有繼續和她理論。問:前提 示之明細資料載在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你於省立彰化醫院就診給藥之日數分別有 十五日、七日,你有無拿藥?答:沒有,白藥師除給我二瓶皮膚用之藥膏外,並 沒有拿藥給我。」(以上係證人黃兆成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接受調查站詢問 時之證詞);「問:(提示錦昌藥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七月二十八日申 報林良穎申報健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你曾否持醫師開立之處方箋至錦昌 藥局拿藥?答:(經檢視後)我從來沒有拿醫師處方箋到錦昌藥局拿過藥。問: 前述你既未曾持醫師處方至錦昌藥局取藥,何以錦昌藥局得以你的資料,申報健 保給付?答:我約在八十七年七、八月間(詳細日期已忘)曾因B型肝炎問題前 往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在省立彰化醫院掛號處有一位姓白的女士主動向我表示, 要看病她可以為我服務,可以為我掛號、拿藥並介紹院長認識,較有效,我認為 方便就好,所以那次我到省立彰化醫院抽血後,曾將健保卡交給白姓女士處理, 後來我知道白姓女士是開錦昌藥局,因此可能白姓女士利用我將健保卡放在她那 裡之時,她跟我申報的,該資料並不實在,我並未在錦昌藥局拿過藥。問:你在 八十七年間總共在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幾次,看診拿藥之詳情為何?答:我在八十 七年間總共在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二次,第一次抽血沒有拿藥,第二次去看抽血報 告後拿了七天的藥,在去年我就只看這二次而已。問:前提示資料內載你在八十 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同一天在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二次,有無此一情形?答:沒有, 如前述第一次到省立彰化醫院抽血,第二次隔了數天才去看報告,並沒有在同一 天看二科門診之情形。答:錦昌藥局利用我不知情之情況下,申報健保給付,與 我無關,若有影響我的權益,我也要追究她的責任。」(證人林良穎於八十八年 四月二十二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問:你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在 本局調查時供稱:『在八十七間你僅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一次及去看抽血報告一 次,如此而已』,曾否至省立彰化醫院診斷過其他的病症並拿藥。答:沒有。問 :(提示省立彰化醫院門診病歷影本資料三張),提示資料內載你於八十七年七 月二十七日到婦產科門診並診斷骨關節、糖尿病、肝病肝硬化、腎炎及腎病變等 病症,並釋出十四日之藥劑,有無此情形?答:(經檢視後)我從未掛過婦產科 門診,且未診斷過糖尿病、肝硬化、腎病變等病症,也沒有拿過十四天的藥。問 :前提示資料內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之處方明細中載明你就診斷欠明之腦血 管病症,且釋出處方,有無此情形?答:我未曾診斷過有關之腦血管疾病,也未 要求釋出處方拿藥。問:前提示資料內載你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省彰就診 並診斷欠明之腦血管疾病、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肝病及肝硬化且釋出處方拿藥, 有無此一情形?答:沒有,前述我僅有去省彰醫院抽血一次去而已,未到省彰拿 藥而且我從未要求釋出處方,我也沒有拿過醫師處方到任何藥局拿過藥,其釋出 處方交由何人我並不清楚,我也沒有拿過釋出處方的藥。」(證人林良穎於八十 八年八月九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問:你曾否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 另你是否認識彰化市錦昌藥局負責人甲○○?答:我於八十六年間曾到省立彰化



醫院就診約二次,八十七年間約三到四次,八十八年到一月迄今看診約三到四次 ,彰化市錦昌藥局藥師甲○○與我是鄰居,我認識她。問:你前述到省立彰化醫 院看診時,拿藥之情形為何?答:在八十六年間我到省立彰化醫院看診時,是在 醫院的藥局拿藥,八十七年在省彰醫院看診約三、四次都是錦昌藥局甲○○拿處 方箋後給我藥,八十八年看診的也是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後,處方由甲○○拿去 後給我藥。問:你前述到省立彰化醫院看診後係由甲○○藥師給你藥詳情為何? 答:因為甲○○藥師與我是鄰居,她曾向我表示,若要看診可到省立彰化醫院就 診,她可幫我掛號並釋出處方箋,所以我前去省立彰化醫院看診時,她都陪同我 去。問:(提示八十七年十一月至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錦昌藥局申報陳森彬健 保給明細資料乙份),前提示資料內載八十六年你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二次,八 十七年十次,八十八年五次,其就診次數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答:(經檢視後 )前提示之明細資料與我實際就診的次數不符,前提示資料八十六年的二次我有 去省立彰化醫院看診,八十七年六月以後至十月的就診紀錄,我都沒有到省立彰 化醫院就診,其次數不對,而八十八年的紀錄中,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只看診一次 一科,資料內有就診二科之紀錄也不正確。問:前提示資料係健保局列印之就診 明細,依你所述並未前往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何以錦昌藥局甲○○得以申報健保 給付?答:甲○○曾告訴我,我可以直接向他拿藥,健保卡交給他,她可到省立 彰化醫院釋出處方箋,我曾將健保卡交給她,應是甲○○私自跟我掛號並取得處 方箋,才會有申報與就診次數不符之情形。問:你前述在八十六年有二次、八十 七年一至二月有四次、八十八年一至二月有四次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並向甲○ ○拿藥,其拿藥之日數為何?答:前述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後向甲○○藥師拿藥 的日數均是一星期。問:你曾否向錦昌藥局甲○○拿藥之日數為一次十五天的? 答:從來沒有,每次都是一星期。問:你前述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時,甲○○會 為你掛號並陪同你去,當時尚有何人在場?答:甲○○每次都帶很多人前往省立 彰化醫院,但那些人我不認識。問:你前述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時,是否知悉看 診之醫生為何人?答:我知道其中有院長,是甲○○告訴我的。問:前述提示之 明細資料內載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你沒 有掛二科看診之情形,是否正確?答:不正確,我未曾在同一天看二科,每次都 只看一科。問:錦昌藥局負責人甲○○曾否找過你談論健保卡使用之問題?答: 日前甲○○曾以電話向我表示調查局在查健保的事,我當時即向其表示,我不清 楚也與我無關,不要跟談這些事情。問:你前述曾將健保卡放在甲○○那邊,有 無發現其有異常使用之情形?答:我曾發現甲○○曾將我的健保卡一次蓋二格之 情形,我也曾質問她為何如此,她當時表示,可能有錯,我在八十八年間都沒有 去看診,甲○○亂使用我的健保卡我當時不知情,事後曾質問她,她則隨便敷衍 了事。」(證人陳森彬於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在調查站之證詞);「問:(提示陳 森彬門診病歷資料影本乙份),前提示資料病歷資料中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八 十七年二月六日你於省立彰化醫院看婦產科門診,且釋出處方箋,你曾否至省彰 醫院就診婦產科門診?答:(經檢視後)我從未至省立彰化醫院看過婦產科門診 ,前提示之資料處方箋並不實在,我也沒有拿過前提示處方箋內所載之藥物。問 :你於八十八年四月九日在本局調查時供稱:「你於八十七年六月至十月均未在



省彰醫院就診」,請你檢視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 七年七月二日、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八十七年十月二日省彰 醫院開立之處方明細影本資料計二張,你曾否就診及拿過提示處方箋之藥物?答 :我在八十七年六至十月間並未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也沒有拿過提示處方箋前 內所載之藥物,前提示之處方箋內載有診斷腦血管疾病也不實在,因為我並沒有 腦血管之疾病,也沒有作這方面的診斷,所以前提示之處方資料與事實不符。問 :(提示省立彰化醫院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處方明細資料影本乙份),你於八十八 年四月九日於本局調查時供稱:『你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僅於省彰就診一科,未 於同一日看二科之情形』,前提示之處方你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有二科處方資料 ,其實在否?答:(經檢視後)前提示之處方明細資料中,八十八年二月五日有 關診斷腦血管疾病之處方並不實在,且處方中開立之用藥十四日,我從來沒有拿 過十四日之藥,且前提示之處方,我也沒有拿到釋出之處方箋,其內容完全不實 在。問:依你所述在八十七年六月至十月及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省彰醫院釋出之處 方,你均不知情也未前往就診,何以錦昌藥局能以你的資料申報健保給付並從醫 院釋出處方箋?答:我曾因感冒、胃部不適、及手部受傷等直接在錦昌藥局拿藥 ,甲○○即告訴我,健保卡可放在她那邊,她可以讓省彰醫院釋出處方箋,因此 可能甲○○利用我將健保卡放在她那邊時,私自替我掛號蓋健保卡,實際上我並 不知情也未至省彰就診前述之病症及拿藥,甲○○濫用我的健保卡,我曾找她理 論,她應負完全的責任。」(證人陳森彬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 之證詞);「問:你曾否至省立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就診拿藥?答:我曾 因痛風、酸痛等病症彰化醫院就診,就診後均在錦昌藥局拿藥。問:(提示錦昌 藥局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健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 )前提示資料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你就診三次、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八十七年二月七日、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日等均就診二次,其是否實在?答:我曾一天看二科,但同日看三科 之情形,我則忘了,不清楚。」(證人戊○○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 問時之證詞);「問:是否曾與甲○○到彰化醫院看診?有無陪甲○○去看病? 答:通常是我生病,甲○○陪我去看診,沒有陪甲○○去看過」(以上見本院八 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問:你曾否至省立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 )就診拿藥?答:有的,本人約在八十七年一、二月間開始到彰化醫院看腦科、 眼科及婦科等病並拿藥。問:你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總共至彰化醫院就診各幾 次?詳情為何?答:八十七年一整年約看二十次;八十八年元月迄今未曾到彰化 醫院就診過。八十七年間就診看的疾病主要為前述的腦科、眼科及婦科。問:你 前述於八十七年間在彰化醫院就診約二十次,其拿藥之詳情為何?答:有時候是 在彰化醫院拿藥,有時候是拿彰化醫院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到外面的藥局拿藥。問 :(提示:錦昌藥局申報王李鳳八十七年健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提示之 資料內容顯示你自八十七年一月至十一月共在彰化醫院就診三十一次並到錦昌藥 局拿藥三十一次,與你前述八十七年間約在彰化醫院就診二十次,除少數在彰化 醫院拿藥外,大部分(十餘次)都在錦昌藥局拿藥之次數顯不相符,對此你如何 說明?答:在我印像中大約只有二十次左右,不可能高達三十一次,為何會有三



十一次的就診紀錄我並不清楚。」(證人王李鳳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接受調查站 詢問時之證詞);「問:你曾否至省立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就診拿藥?答 :我因血糖過高、骨質疏鬆、及視力減退等症狀,曾在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前往 彰化醫院骨科、婦科、眼科及內科就診,看診醫師大部分均是彰化醫院院長,但 院長姓名我記不清楚了。問:你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總共至彰化醫院就診各幾 次?詳情為何?答:我在八十七年間大概前往彰化醫院就診二、三十次(詳細次 數記不清楚),但本(八八)年我大部份均購買中藥服用,很少再赴彰化醫院看 診。問:你前述於八十七年於彰化醫院就診二、三十次,其拿藥之詳情為何?答 :我在八十七年間前往彰化醫院就診二、三十次,大部份均係由院長開立處方箋 ,再介紹持處方箋前往彰化市○○路錦昌藥局取藥,剛開始時都是拿三日份的藥 ,後來有時開二週的藥,有時開一個月份的藥。」(證人乙○○○於八十八年八 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問:你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總共至彰化 醫院就診各幾次?詳情為何?答:我在八十七年間曾因頭痛、關節酸痛及婦女疾 病前往彰化醫院看診,看診次數大約十次,要看診時,如果我沒有空,則委託前 述白小姐代為掛號,八十八年則未曾至彰化醫院看診,有病痛則自行在花壇鄉沈 祿從診所看診。問:你前述於八十七年於彰化醫院就診約十次,拿藥情形為何? 答:我前往彰化醫院看診後,我都要求醫師開立處方箋釋出,我每次看診時前述 白小姐都陪同在旁,因此,我每次拿到處方箋即交給白小姐代為拿藥,每次拿藥 的份量,大概一個星期至二個星期,由於每次拿藥都是錦昌藥局白小姐代為幫忙 ,因此,後來我知道白小姐即為甲○○。問:(提示:錦昌藥局申報張顏呈雲八 十七、八十八年健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前提示資料內載,你於八十七年 在彰化醫院就診二十一次,八十八年未曾就診,為何與你前述就診次數不符,詳 情為何?答:(詳視後作答)我在八十七年間前往彰化醫院就診約十次,為何錦 昌藥局向健保申報給付二十一次,我則不清楚,我在彰化醫院就診時,大都由該 院院長(真實姓名不清楚)看診,另外亦曾讓婦產科、骨科醫師看診,總計在彰 化醫院讓三位醫師看診,而我前往彰化醫院看診,都由我及甲○○輪流掛號,掛 號完,健保卡自行保管,未曾交付他人。問:你曾否至彰化醫院眼科就診?答: 從來沒有。問:你曾否委託家人或他人至彰化醫院掛號、就診、拿藥?答:我只 曾委託甲○○代為掛號,就診時我都親自到場,我就診後,要求醫師釋出處方箋 ,然後交給甲○○代為拿藥,甲○○準備好藥品後,再通知我前往錦昌藥局拿藥 ,我確定只在錦昌藥局拿藥十次,其餘錦昌藥局向健保申報給付二十一次的情形 ,我則不清楚。」(證人張顏呈雲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 );「問:你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總共至彰化醫院就診各幾次?詳情為何?答 :我年紀已大,又不識字,自己不會坐車,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究竟去彰化醫院 看了幾次,我已記不清楚了,我只記得我因高血壓、筋骨酸痛、腹部絞痛等病症 ,大概有四、五次前往彰化醫院看病。問:妳前述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於彰化 醫院就診四、五次,其拿藥之詳情為何?答:我在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確實有去 彰化醫院看病,次數大概四、五次,都是由彰化醫院院長為我看病,但因為我不 識字,所以我不知道院長的姓名,我每一次看診都沒有在彰化醫院拿藥,而是前 往彰化市一間藥局拿藥,藥局的名稱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那間藥局是我們花壇



鄉民白小姐在經營的,至於每次白小姐都開幾天份的藥給我,我也不清楚。問: 你是否認識錦昌藥局負責人甲○○,交往為何?答:我是聽我們花壇鄉北口村民 說有一位鄉民白小姐在彰化市經營藥局,我才叫我兒子或女兒帶我去白小姐經營 的藥局藥局拿藥,在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因為拿藥我去過白小姐的藥局四、五次 ,才與白小姐認識,平常沒有任何交往。問:(提示:錦昌藥局申報莊方評八十 七、八十八年健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前提示資料內載,你於八十七年於 彰化醫院就診三十六次、八十八年一次,為何與你前述就診次數不符,詳情為何 ?答:(詳視後作答)我記得我在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只去過彰化醫院就診次數 四、五次(詳細次數記不清楚),至於你們提示的健保給付明細資料上,就診次 數高達三十七次,我就不清楚了。問:你曾否委託家人或他人至彰化醫院掛號、 就診、拿藥?答:從來沒有過,我在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去彰化醫院掛號、就診 次數四、五次都是由我兒子或女兒陪同我前往,從來沒有委託家人或他人至彰化 醫院掛號、就診。問:依據本單位所扣押之彰化醫院莊方評門診處方明細資料, 妳曾到彰化醫院婦產科、眼科、內、外科就診次數近十次左右,是否屬實?答: 我從未到彰化醫院就診婦產科、眼科,至於其它科別就診次數總計也不會超過五 次,該門診處方明細為何如此記載,我就不清楚了。」(證人莊方評於八十八年 八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問之證詞);「問:你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總共至彰化 醫院就診各幾次?詳情為何?答:我在八十七年前往彰化醫院就診約十二次,八 十八年則約為二次,我在八十七年一月間曾因身體不適住院三至四天做身體檢查 ,我再次前往彰化醫院就診時,甲○○都會在彰化醫院內遊走,由於甲○○認識 我,所以見到我後,就會主動前來關心,並將我的健保卡收走,代為掛號,掛號 後帶我至院長的門診室,由院長看診,就診完畢,開立處方箋交給我,甲○○即 在診療室門口,將處方箋收下,並對我表示,可替我拿藥,待藥準備好後,會通 知我至錦昌藥局拿藥。問:(提示:錦昌藥局申報顏柯梅枝八十七、八十八年健 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前提示資料內載,你於八十七年在彰化醫院就診二 十九次,為何與你前述就診次數不符,詳情為何?答:我在八十七年間前往彰化 醫院就診次數只約十二次,為何就診記綠有二十九次之多,我則不清楚,我每次 掛號都由甲○○代為辦理,所以,健保卡都由甲○○代為保管,待看診完畢,甲 ○○才將健保卡還給我。問:你曾否委託家人或他人至彰化醫院掛號、就診、拿 藥?答:我每次前往彰化醫院就診,都由甲○○代為掛號,並由院長看診,看診 完畢,釋出處方箋由甲○○,前往錦昌藥局領藥,我未曾委託他人至彰化醫院就 診。」(證人顏柯梅枝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問之證詞);「問:你 曾否至省立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就診拿藥?答:我曾於去(八十七)年間 (詳細日期記不清楚)經錦昌藥局甲○○介紹到彰化醫院抽血檢查。當時檢查結 果為血脂過高,其他健康情形良好。問:你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總共至彰化醫 院就診各幾次?詳情為何?答:我在八十七及八十八年間總只到彰化醫院就診一 次,即上述去彰化醫院抽血檢查一次。八十八年迄今從未到過彰化醫院就診。問 :(提示:錦昌藥局申報李龍欽八十七、八十八年健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 ,前提示資料內載,你於八十七年在彰化醫院就診三十六次,八十八年三次,為 何與你前述就診次數不符?請敘明詳情。答:(經詳視後作答)我從八十七年迄



今只到彰化醫院抽血檢查一次,之後便從未到過彰化醫院就診,但錦昌藥局卻在 八十七、八十八年總共幫我申報健保給付三十九次,應該是當初甲○○帶我到彰 化醫院抽血檢查時,我將健保卡交給甲○○,事後忘記取回我的健保卡,她便私 自將我的健保卡拿去使用,才造成就診次數不符的情形。問:(提示彰化醫院李 龍欽病歷資料影本三份)該病歷資料上記載你罹患腦血管疾病、精神官能症、慢 性肝炎及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壓心臟病、骨關節痛、痛風等疾病,是否確實? 答:(經詳視後作答,並以閩南語解釋說明)我只有血脂過高的症狀,其他並無 上述病歷所記載之各項疾病,彰化醫院所登載的有關我的上述病症都是不實在的 。」(證人李龍欽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問:你於 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間總共至彰化醫院就診各幾次?詳情為何?答:我八十 七年間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十幾次,都是去看尿酸及酸痛的病症。問:你前述於 八十七年於彰化醫院就診十幾次,其拿藥之詳情為何?答:我大部份都是向錦昌 藥局甲○○拿藥,每次拿藥日數約兩個星期。問:(提示:錦昌藥局申報庚○○ 八十七年健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並以閩南語解釋說明),前提示資料內載 ,你於八十七年於彰化醫院就診三十五次,為何與你前述就診次數不符,詳情為 何?答:(經以閩南語解釋說明了解後作答)去(八十七)年五月間,我經甲○ ○介紹到彰化醫院體檢,體檢後甲○○告訴我要長期服藥,叫我將健保卡交給她 ,以方便取藥,而我不必親自到彰化醫院掛號就診,就由甲○○拿藥給我,所以 才會造成與前述就診次數不符之情形。問:你曾否委託家人或他人至彰化醫院掛 號、就診、拿藥?答:去(八十七)年我至彰化醫院體檢後,甲○○叫我將健保 卡交給她,由她代我至彰化醫院掛號、拿藥,而我未親自到彰化醫院掛號、就診 就能至錦昌藥局甲○○拿藥。直到去(八十七)年底,甲○○告訴我健保局已經 在查,叫我要親自到彰化醫院掛號、就診,我才從甲○○那裏取回我的健保卡。 」(證人庚○○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問:你於八 十七年間總共至彰化醫院就診幾次?答:我因肺炎及腳部受傷等至彰化醫院就診 ,在八十七年間我總共至彰化醫院就診約十次左右。問:妳前述於八十七年間至 彰化醫院就診,並在錦昌藥局拿藥,拿藥的日數是否記得?答:前述我在彰化醫 院就診後,處方箋由甲○○拿去,而我在錦昌藥局拿藥的日數,一般都拿三日份 的藥。問:(提示錦昌藥局申報己○○八十七年健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 前提示資料內載,你於八十七年於彰化醫院就診三十四次,為何與你前述就診次 數不符?詳情為何?答:(經詳視後)我在八十七年並沒有到彰化醫院就診那麼 多次,因為我曾將健保卡放在甲○○那邊,而且我曾發現甲○○曾私自幫我換健 保卡,因此可能是甲○○私自為我掛號申報,實際上我並沒有就診那麼多次。問 :前提示之資料內載錦昌藥局申報妳八十七年健保給付給藥日份均為七日、十五 日等,其是否實在?答:如前述我如果向錦昌藥局拿藥都是拿三日份,從來沒有 拿過十四日、十五日的藥,所以前面所提示的資料內容並不實在。問:前提示之 資料明細中,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均有同日看診二次的紀錄,有無此情形?答:沒有,我若有到彰化醫院 就診,每次都只看一科,沒有同一天看二科之情形,我也曾發現這個問題並問甲 ○○為何健保卡有一次蓋二格的情形,她則隨便應付,我因工作忙,也沒有繼續



追問她。」(證人己○○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問 :(提示彰化市錦昌藥局八十七年七至八月申報周維璋,身分證字號Z0000 00000,健保給付明細影本資料乙份)你曾否持醫師處方箋前往錦昌藥局領 藥?答:(詳視後作答)沒有。問:你既未持醫師處方箋到錦昌藥局拿藥,何以 該藥局仍以你的資料申報健保給付?答:約在八十七年七月間,我的同事黃兆成 介紹我到錦昌藥局拿擦皮膚的藥膏,當時該藥局女藥師叫我將健保卡及五十元掛 號費交給她,後來約一星期後,我到錦昌藥局取回我的健保卡時,發現上面蓋了 好幾格省彰醫院就診戳章,我曾問她為何如此,她表示因為我跟她拿藥膏,所以 健保卡要蓋章,但我實際上並未前往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也沒有同意錦昌藥局的 藥師到省彰醫院就診拿藥。問:前提示資料內載在八十七年七到八月間你在省立 彰化醫院共就診五次,且錦昌藥局給藥之日數分別為十五天份二次、七天份三次 ,其實情為何?答:我並未前往省彰醫院就診,且我只向錦昌藥局拿過二條抹皮 膚的藥膏,前述提示資料內載給藥天數及次數明細並不明確。錦昌藥局濫用我的 健保卡,我要追究其責任。」(證人周維璋於八十八年六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問 時之證詞);「問:請問妳去省立彰化醫院就診情形?答:我今年從年初到現在 只去省立彰化醫院三次左右,每次只掛一位醫師,也只看一個醫師,未曾一日看 二次或看二個醫師,前都掛院長,最後一次係一位女醫師。拿處方至甲○○(我 們村裡的人)開的藥局領藥。曾看婦科、血壓、頭痛等。問:請問何以省立彰化 醫院今年有數十次妳的就醫紀錄?答:除上述三次外,餘都直接到甲○○的錦昌 藥局告知她病症,交給她健保卡及掛號費,有時現場給我藥,並等去省彰蓋健保 卡還我。有時我先回家,隔日她再拿藥給我,並還我健保卡,但我都未曾再去省 立彰化醫院。去錦昌藥局直接拿藥,未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時,有時健保卡交白 藥師她會拿去省彰一次蓋二格健保卡,甚至有一次蓋健保卡三格之情形(不是補 卡或預拿),白藥師還曾因健保卡不夠蓋幫我換卡,我也曾問她為何一次要蓋二 格健保卡,她說因我一次要拿不同科的藥,一科要蓋一格。我都領五日至一個月 藥。問:請問妳是否確定今年全部只去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三次左右,其餘全都至 錦昌藥局領藥未至省彰看診,而健保卡亦蓋省彰的章?答:確定,我也未曾託家 代為掛號或拿藥。問:請問是否確定在錦昌藥局拿藥,曾因拿二種以上不同科別 的藥,而同次蓋二格以上健保卡(省立彰化醫院章),實則未至省立彰化醫院就 診,也未欠補卡?答:確定,有好幾次一次蓋二格以上健保卡,未欠補卡,蓋二 格則交一百元。」(證人曾沈鴛鴦於八十七年九月八日接受健保局中區分局訪查 時之證詞);「問:請問你曾否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請說明詳細過程?答:我 在去年(八十七年)曾到省立彰化醫院看病,我記得看病的次約三次,每次都掛 一科,一個醫師看病,我看完病後,我同村的人甲○○當時陪我去看病,處方直 接由甲○○拿去,甲○○自己有開藥局,她再拿藥給我。問:妳前述在八十七年 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約三次,為何甲○○陪妳前往就診,當時為妳看診的醫師是 誰,是否知道?答:因為甲○○娘家在我家附近,甲○○告訴我她開藥局,可以 直接跟她拿藥,所以我到省立醫院就診,甲○○陪我去,為了跟她拿藥方便,甲 ○○主動找我,告訴我跟她拿藥就可以。看診的醫生,甲○○曾告訴我,有一個 是院長。問:(提示錦昌藥局八十七年一至七月申報曾沈鴛鴦健保給付明細資料



影本乙份),為何在前提示資料內在八十七年有二十八次之就診給付資料?答: (經檢視後)我在八十七年間親自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的約有三次,其他都是直 接向前面所的甲○○拿藥,我直接告訴甲○○病情,甲○○就直接給我藥,甲○ ○並要我把健保卡及掛號費交給她,她會拿健保卡到省立彰化醫院蓋章後再還我 ,我並沒有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那麼多次,大部份都是甲○○自己去蓋章的。問 :妳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之三次中,曾否一次看二科之門診?答:沒有,一次都 只看一科,一個醫生看而已。問:妳前述將健保卡交給甲○○去蓋章,蓋章的情 形如何?答:我知道有時候一次蓋二格,也有蓋三格的,我曾問她為什麼一次蓋 那麼多格,甲○○告訴我一次要拿不同科的藥,所以要多蓋幾格。問:妳是否記 得向甲○○拿藥的日數一般均為何?答:最多的日數為一星期左右,曾有一次及 一個月的。」(證人曾沈鴛鴦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接受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 );「問:請問你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病症?答:我只今年因狗咬傷去急診一次 ,過一、二天又去換藥一次,就再也未曾去省立彰化醫院看病了,也從未至省立 彰化醫院看其他病。問:請問你何以A1三月三日、A2三月三日、A3三月三 十一日、A4三月三十一日在省彰有四次就診紀錄?答:另有三次卡號係直接到 甲○○開的錦昌藥局拿咳嗽藥水,未曾拿口服藥或藥膏,每次只拿一瓶藥水,或 直接到甲○○娘家拿藥水,健保卡則交白藥師(到藥局拿時),或她父親(娘家 拿時),等藥給我就還我健保卡,不用收費,健保卡蓋省立彰化醫院章,我未曾 從省彰拿處方箋到外面藥局領藥。」(證人莊水鎮於八十七年九月八日接受健保 局中區分局查訪時之證詞);「問:你曾否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詳情為何?答 :我去(八十七)年(詳細日期已不記得)曾因被狗咬傷而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 ,隔一、二天又到該院換藥,傷好後就未再到該醫院就診。問:(提示錦昌藥局 申報莊永鎮八十七年三月三日、三十日、三十一日等健保給付明細資料乙份), 你曾否持醫師開立之處方至前述之錦昌藥局拿藥?答:(詳視後作答)沒有,我 都是直接到錦昌藥局拿藥。但若我直接到省彰看診,就直接在醫院拿藥,不會再 持醫生處方到錦昌藥局拿藥。」(證人莊水鎮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接受調查 站詢問時之證詞);「問:請問你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及錦昌藥局拿藥情形?答 :我去年以前去省立彰化醫院看過,今年則祇去掛號一次,蓋一格健保卡。問: 請問妳女兒戴瑩瑩(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Z000000000)就診取藥情 形?答:她因要讀書,今年全部由我代為至錦昌藥局配藥,含感冒及胃不好,但 交健保卡給白藥師及掛號費五十元,代至省立醫院掛號,隔天才還健保卡。問: 請問是否確定妳(除一次檢查)及女兒戴瑩瑩今年都在錦昌藥局陳述病情當場拿 藥,健保卡則交白藥師去省彰代為掛號隔日還回,未曾自省立彰化醫院拿處方箋 至錦昌藥局配藥?答:確定,都直接在錦昌藥局配藥,含我B卡及女兒A卡。我 今年初迄今都是。」(證人黃麗美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接受健保局中區分局查訪 時之證詞)等語,「問:請問你曾否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詳情為何?答:我記 得去(八十七)年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持健保卡親赴省立彰化醫院掛內科做 健康檢查,並由主治的醫師(我只知道他是該院院長,但不曉得其姓名)開立檢 驗單要我去驗血檢查,我抽血完畢即返家,之後也未曾再作複診。問:你前述至 省立彰化醫院就診,曾否持醫師處方,至其他之健保特約藥局領藥?答:沒有,



前述我至省立彰化醫院抽血檢查,該醫師並未開立處方箋要我拿藥,以後即未再 前往該院就診。問:你是否認識彰化市錦昌藥局甲○○?曾否向其拿藥?答: 在未參加健保前,我即常到彰化市錦昌藥局向藥師甲○○買藥,加入健保後,我 則持健保卡至該藥局拿藥,白藥師均會要我繳交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作為省立 彰化醫院的掛號費,然後拿給我所需的感冒藥、胃藥等藥品,告訴我將健保卡交 給她,由她拿去省立彰化醫院加蓋就診戳章後,要我隔天以後再去錦昌藥局取回 健保卡。我記得每次去錦昌藥局都按照這個方式取藥,不需要出具醫師處方箋, 甲○○也從未向我索取處方箋。問:(提示錦昌藥局申報黃麗美八十七年一月至 六月健保給付明細資料乙份),你曾否持醫師開立之處方箋至前述之錦昌藥局拿 藥?答:(詳視後作答)沒有,每次我至錦昌藥局拿藥時,都不必出具醫師處方 箋,只要交給甲○○健保卡及繳交五十元掛號費後,甲○○就會拿給我所需的藥 品,然後她說會替我代辦掛號手續,隔天以後再來取回健保卡,因此我每次均直 接在錦昌藥局取藥,根本不需出具醫師處方箋,也未曾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問 :(提示戴瑩瑩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0十 七年四至六月健保給付明細資料乙份)你女兒戴瑩瑩有無以醫師處方至錦昌藥局 拿藥?答:(詳視後作答)沒有,都是由我持我女兒戴瑩瑩健保卡直接在錦昌藥 局拿藥,繳交掛號費五十元及健保卡予甲○○即可,再由甲○○持健保卡至省立 彰化醫院掛號加蓋戳章。問:你曾否委託甲○○為你至彰化醫院掛號、拿藥?答 :沒有,甲○○均告訴我直接在錦昌藥局拿藥即可,健保卡她會處理。問:你及 女兒戴瑩瑩拿藥之日數你是否記得?答:均為二、三天的藥份,最多僅三天而已 。問:有無補充意見?答:八十七年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我至錦昌藥局取回 我的健保卡後,發現較平常多加蓋一格戳章,此後我即未再去該藥局拿藥。另外 ,健保局中區分局人員於八十七年九月四日下午至鋒龍公司向我訪查有關健保取 藥事宜,當天傍晚甲○○即至我家,向我詢問健保訪查內容,並要我以後如有人 問起此事,即偽辯稱確實曾至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取藥,如此這件事就會無事結案 ,將來不會送法院;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我接獲貴單位人員約定訪談查證日期後 ,甲○○即先後於三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晚間前來我,她告訴我為免遭監聽,所 以親自來我家,並表示調查調查局人員會來向我訪查,她要我仍謊稱確係曾至省 立彰化醫院掛內科、外科等科別就診取藥,並表示我如果照她意思講的話就會沒 事,否則大家都會被送法院,我因不滿甲○○的作法,也不願照她的意思說謊, 所以仍據實向貴單位人員陳述。(證人黃麗美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接受調查 站詢問時之證詞)」;問:你至錦昌藥局拿藥之次數與前提示之明細資料是否相 符?答:我在省立彰化醫院看診,醫師通常均開立一次七天的藥給我,有時一次 開立十四天的用藥量,這份明細表中八十六年十二月到我看病拿藥共計十一次, 我確信沒有看那麼多次,我看診最多一個月四次。另給付明細表列資料有多次紀 錄一天領藥兩次,我記得只有一天(詳細日期記不清楚)被我同居人毆打後除看 腦神經科、看一次外科,並沒有一次看診二次之情形。至於為什麼表上那麼多次 領藥一天領藥二次我就不清楚」(證人羅美櫻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接受調查站詢 問時之證詞);「問:你曾否持醫師之處方箋至彰化市○○路之錦昌藥局拿藥? 答:我未曾持醫師之處方箋到錦昌藥局拿藥,錦昌藥局在那裡我也不清楚。問:



你曾至省立彰化醫院看診,就診後拿藥之情形為何?答:我確曾到省立彰化醫院 看診,看過骨質流失檢查、婦科等,但我到省立彰化醫院看診後,都直接在醫院 的藥局拿藥,並沒有持醫師的處方到其他藥局拿藥。答:認識但不熟,白藥師曾 來台灣銀行彰化分行繳稅,我當時承辦出納業務,白藥師穿著藥師的服裝,我曾 向她請教有關骨質流失的問題,白藥師即主動向我引薦可以到省立彰化醫院看診 ,她也可以為我拿藥,後來我曾將健保卡交給她,她說可以幫我掛號,後來我也 發現白藥師曾經擅自幫我換過新卡,我覺得怪怪的,遂要求白藥師將健保卡歸還 給我。問:妳前述白藥師向妳表示可以為妳掛號,其詳情為何?答:因為白藥師 主動向我表示可以為我掛號服務,所以我才將健保卡交給他(時間約幾天而已) ,我曾發現白藥師為我掛別科之就診,都是未經我同意,我發現白藥師的作法怪 怪的,所以後來我都不找白藥師了。問:(提示錦昌藥局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至 八月四日申報蔡張久美申報健保給付明細資料乙份),妳有無持醫師處方至錦昌 藥局拿藥?答:(經檢視後)與前述一樣,我未曾拿處方箋到錦昌藥局拿藥,為 何會有前述之申報健保給付資料我並不清楚。問:錦昌藥局甲○○藥師,曾否拿 藥給妳,詳情為何?答:白藥師曾拿約三次藥給我,我記得一次拿維他命給我, 一次拿藥膏給我,一次拿藥給我,所以白藥師為何申報前述那麼多次的拿藥健保 給付次數,我並不清楚。答:前提示錦昌藥局申報資料,我並不清楚,我到省立 彰化醫院就診,就在醫院藥局拿藥,都是按平常的情形,錦昌藥局申報我的健保 給付,與我無關,我並不清楚。」(證人蔡張久美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接受調查 站詢問時之證詞),及病患黃彩鳳陳吳翠娥之媳婦許惠特及病患陳吳翠娥之媳 婦鄭淑珍亦證稱:「問:你陪你婆婆黃彩鳳赴彰化醫院就診之情形為何?答:我 是自八十七年間開始載我婆婆去彰化醫院就診,每次都是先打電話給錦昌藥局的 白藥師(女性,名字不清楚),請她幫我婆婆掛號,掛好號後白藥師就會打電話 給我跟我說掛幾號,約幾點鐘到達,我便載我婆婆去就診,看完後,就拿醫師開 立的處方箋在彰化醫院內將該處方箋交給白藥師,白藥師即告訴我們當天晚上再 到她開設的錦昌藥局拿藥。問:每次到錦昌藥局拿藥的日數(乙次)為何?答: 每次拿藥的日數約一個星期到二個星期。問:(提示:錦昌藥局申報黃彩鳳八十 七年健保給付明細資料影本乙份),上開資料顯示,黃彩鳳於八十七年間只赴彰 化醫院就診四十二次,與你前述不會超過三十次有所不符,對此你如何說明?答 :(經檢視後)本人答稱八十七年間就診次數不會超過三十次係就我實際陪就診 的經驗來回答,提示之四十二次確實係高於實際就診次數,因為就診時曾將健保 卡給白藥師蓋章,因此白藥師如何蓋章、申報我並不清楚。」(證人即黃彩鳳之 媳婦許惠特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接受調查站詢問之證詞);「問:你婆婆陳吳翠 娥曾否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就診及拿藥情形為何?答:我婆婆陳吳翠娥因患有 帕金森氏症,於八十七年元月間起即無法自由行動,起居生活都由看護照料,我 經由親戚介紹認識彰化市錦昌藥局甲○○藥師,她介紹我帶我婆婆到省立彰化醫 院就診,甲○○會事先向省立彰化醫院替我婆婆掛號,在去(八十七)年總共去 就診三、四次左右,而每次處方箋都是由甲○○拿走,我再到甲○○的藥局(即 錦昌藥局)拿藥。問:妳前述在八十七年總共約有三、四次陪同陳吳翠娥到省立 彰化醫院就診,且甲○○均陪同前往,為何如此?答:在八十七年元月間起,我



曾將婆婆陳吳翠娥的健保卡拿給甲○○,她說可以替我們掛號,但事後我發現她 擅自為我婆婆換了多張新卡,且留了一張卡在她那邊,(因我婆婆年紀較大,可 以每次換發兩張新卡),留在甲○○處的健保卡我事後知道她有拿到省立彰化醫 院蓋章使用。問:妳如何知道前述甲○○擅留你婆婆陳吳翠娥健保卡,並拿到省 立彰化醫院使用?答:約在八十七年七、八月間,甲○○打電話給我,她表示我 婆婆還有一張健保卡在她那邊,叫我拿回來,我當時發現上面均蓋有省立彰化醫 院的印章,我曾詢問她,為何會有一張健保卡在她那邊,但她並沒有向我解釋, 實際上我婆婆並沒有在上述章戳日期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問:妳前述在八十七 年間陪同好婆婆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三、四次,其每次拿藥日數為何?答:在八 十七年間我婆婆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三、四次,每次拿藥的日數約在一、二週左 右。問:(提示:錦昌藥局申報陳吳翠娥在八十七年元月六日到九月一日止,申 報健保卡給付資料明細資料影本乙份)該資料中陳吳翠娥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次 數有二十八次,詳情為何?答:(詳視後作答)我婆婆行動不便,不可能去就診 那麼多次,除前述三、四次有到省立彰化醫院就診外,其餘都是直接在錦昌藥局 拿藥,再將健保卡交由甲○○拿到省立彰化醫院蓋章,有時候過了好幾天甲○○ 才把健保卡還我,甲○○告訴我,可以這樣做,我也不清楚。」(證人即陳吳翠 娥之媳婦鄭淑珍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接受詢問時之證詞)等語甚明。稽之前開證 人就其身體狀況及至彰化醫院就診之原因,並取藥之情節,敘述甚詳,已可認非 屬虛妄,再衡之社會事實與經驗,前開證人黃兆成等人與被告等人並無怨仇,當 無設詞栽陷之理,又病患苟有罹患疾痛多次至醫院就診,或自藥局長期配取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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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