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13號
CHDV,105,司促,2313,201603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黄謹鴻即楊謹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