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67號
CHDV,105,司促,2067,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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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桂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依原約定利率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陸佰元,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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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