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5號
CHDV,104,重訴,25,2016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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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江水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告 江人叁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複代理人  郭耘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江人「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江人「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被告之姓名江人 「參」應予更正為「叁」(依照戶籍謄本為準)。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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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