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林杉桂
原 告 洪惠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陳建築
訴訟代理人 曾仰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