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96號
CHDV,104,訴,696,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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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廖泳權
      王莉琇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二人共
同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黃奕太即黃從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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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