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6號原 告 廖泳權 王莉琇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江欣鞠被 告 黃奕太即黃從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