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黃香綾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複代理人 趙彥榕
被 告 洪佳吟
被 告 李冠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