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李王麗美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被上訴人 ①林王碧玉 ③張世明(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④張鈴玉(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⑤張鈴慈(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⑥張鈴櫻(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⑦張世忠(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⑧張世林(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⑨謝素寬 ⑩謝素姿 ⑪謝瑞河 ⑫謝俊誠 ⑬謝宗師 ⑭楊禧明 ⑮楊禧隆 ⑯楊淑惠 ⑰黃謝彩哖 ⑱謝文華 ⑲謝文賜 ⑳廖謝錦蘭 ㉑蕭桂三 ㉒蕭家賓 ㉓蕭淑貞 ㉔蕭茹琄 ㉕蕭加竣即蕭家正 ㉖葉利屏 ㉗徐素茹即徐素如 ㉘徐素英 ㉙徐聰仁 ㉚徐筠傑即徐偉誠 ㉛徐榆鞍 ㉜徐永吉 王憲邦(㉝莊麗齡之承受訴訟人) 王豐堅(㉝莊麗齡之承受訴訟人) ㉞徐鶴誠 ㉟徐威騰 ㊱徐小玲 ㊲徐玉玫 ㊳徐小瑤 ㊴李宏輝 ㊵許正雄 ㊶許春葉 ㊷徐文祥 ㊸徐秋萍 ㊹林勝發 ㊺徐俊富被上訴人 ㊻李京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坤地被上訴人 ㊼徐麗珠 ㊽葉秀輝 ㊾葉玉霞 ㊿楊雪妙 莊如麟 莊志勳受告知人 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受告知人 ②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爰指定民國105年4月1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先行整理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各為何,及於105年3月25日寄送予本院暨將繕本逕送其他當事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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