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100號
CHDV,104,簡上,100,201603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李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李鎮福
被上訴人 ①林王碧玉
     ③張世明(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④張鈴玉(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⑤張鈴慈(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⑥張鈴櫻(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⑦張世忠(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⑧張世林(兼②張雲謀之承受訴訟人)
     ⑨謝素寬
     ⑩謝素姿
     ⑪謝瑞河
     ⑫謝俊誠
     ⑬謝宗師
     ⑭楊禧明
     ⑮楊禧隆
     ⑯楊淑惠
     ⑰黃謝彩哖
     ⑱謝文華
     ⑲謝文賜
     ⑳廖謝錦蘭
     ㉑蕭桂三
     ㉒蕭家賓
     ㉓蕭淑貞
     ㉔蕭茹琄
     ㉕蕭加竣即蕭家正
     ㉖葉利屏
     ㉗徐素茹即徐素如
     ㉘徐素英
     ㉙徐聰仁
     ㉚徐筠傑即徐偉誠
     ㉛徐榆鞍
     ㉜徐永吉
     王憲邦(㉝莊麗齡之承受訴訟人)
     王豐堅(㉝莊麗齡之承受訴訟人)
     ㉞徐鶴誠
     ㉟徐威騰
     ㊱徐小玲
     ㊲徐玉玫
     ㊳徐小瑤
     ㊴李宏輝
     ㊵許正雄
     ㊶許春葉
     ㊷徐文祥
     ㊸徐秋萍
     ㊹林勝發
     ㊺徐俊富
被上訴人 ㊻李京憲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李坤地
被上訴人 ㊼徐麗珠
     ㊽葉秀輝
     ㊾葉玉霞
     ㊿楊雪妙
     莊如麟
     莊志勳
受告知人 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受告知人 ②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爰指定民國105年4月1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先行整理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各為何,及於105年3月25日寄送予本院暨將繕本逕送其他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