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60號
CHDV,104,家訴,60,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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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0號
原   告 林美良
      林美智
      林妙莞
      林妙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林美伶
      林宏志
      林宏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105 年3 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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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