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6號
CHDV,104,家訴,56,2016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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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
原   告 林曾阿柑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曾君信
      曾却
      洪曾阿桃
      李曾粉
      曾寶差
      曾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面積與權利範圍或金額欄「權利範圍6236/158900」更正為「權利範圍624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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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