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4年度,4號
CHDV,104,家簡,4,2016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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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蔡永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永雪蔡永豐蔡永盛朱瑞輝、朱敏
鳯、朱偉銘朱偉碩蔡友枝蔡招治蔡秋月蔡秋惠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7,77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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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